電子報第八十四期(96.09.30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       (有著作權  轉載必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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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著作權時事分析

1.誰是電影的著作人?

東京地方法院2007年9月14日作出判決,認定日本導演黑澤明(1910-1998)在1943年至1952年所導演的電影,仍受著作權法保護,被告Cosmo Coordinate公司不得販售這些影片的DVD,所有庫存DVD還應該加以沒收。

2.紐約時報電子資料庫免費開放的新思考

2007年9月中旬,執美國報業牛耳的紐約時報正式宣布,開放電子報與資料庫,免費供網友閱覽,不再收費。這項措施揭示了該報業集團終於面對網路資訊自由流通的現實,改採更有效率的經營模式,以獲取最大利益。對照紐約時報的改變經營模式,動悉捷運裡免費報紙的經營手法,總有一天,有人會提供我廣告商品的購買折扣點數,吸引我成為他的會員,拜託我前去瀏覽他的內容,好讓他可以提升廣告點閱率及廣告商品成交率。在「消費者是王」的新網路資訊行銷時代,誰說使用者必須付費?

3.校園合法使用教材的新思維

著作權人要求政府嚴格取締校園盜版,自己同時也有責任建立合理的合法影印授權管道。很多教師常選用七、八本教科書的特定章節,影印裝訂成冊,供學生上課閱讀,這種Coursepack的利用,在美國是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,例如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,以集體授權方式合法解決,但國內出版社及國外發行商在台灣並沒有建立類似的管道。唱片業者原本堅持要賣整片CD,最後不得不向MP3單曲下載市場低頭的案例,這應足以讓大學用書的著作權人相信,單張(章)授權的市場必將大於整本書的銷售。

4.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的保護

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的保護議題,國際間討論已久,但始終沒有獲致結論,主要的原因,當然是因為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的公有共享、沒有保護期限的特性,與現代智慧財產權法制有嚴重衝突,也因為已開發國家將必須支付使用報酬給低度開發或開發中國家,所以,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的保護,只能繼續成為議題,很難有具體結論。

三、著作權基本觀念

「哈利波特」的法律金鐘罩—著作權

全球狂賣的「哈利波特」系列小說裡,隱形斗蓬是虛擬主人翁「哈利波特」來去自如,無往不利的魔法寶物,但在現實世界裡,著作權法則是作者喬安娜羅琳真正需要的法律金鐘罩。沒有著作權法的保護,「哈利波特」的魔法也無用武之地。

四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為何對於科技圖型按圖施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?

建築著作保護依圖施工完成之建築物及建築模型,在著作權法是很大的突破,其所強調的還是建築著作之美感,而非實用性。建築設計圖可受著作權法保護,依圖施工則是平面建築設計圖的立體重製方式,不是另一建築著作的創作。除了按圖施工的建築物屬於建築設計圖的重製之外,不透過建築設計圖而直接完成建築物時,僅有實用性而不具美感的實體建築物,仍無法成為建築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。所以,不是所有的建築物,都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。

2.將歌手私下的唱歌錄音會侵害音樂的著作權嗎?

僅是經過歌手的同意,沒有經過音樂著作權人同意,在錄音間私下錄製歌手演唱,還是侵害音樂著作的重製權,如果進而上網拍賣,會進一步侵害散布權。

3.本地買的書籍寄出國後再回銷是否違反真品平行輸入規定?

若該重製物是經本地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進入本地市場,其散布權依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已經因取得對價而耗盡,則該重製物的流通,不管是在國內或國外,本地的著作財產權人都不能禁止之,反而是在輸出時,對方進口國的著作財產權人要依該國法律決定可否禁止。若是已在本地散布流通的著作權商品,輸出後再重新輸入本國,仍屬該等重製物在本地流通的事實,不違背著作財產權人原先的預期,故著作財產權人還是不可以禁止之。

4.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所稱的「職務上的著作」要如何定義?

「職務上的著作」是事實認定問題,不待法律上作定義。只要是受雇人因為職務所需而完成的著作,都可以被認定是「職務上的著作」,學校老師在學校授課時所製作的講義,當然是「職務上的著作」,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,老師是著作人,但學校是著作財產權人。

5.員工如何保護職務上完成著作的著作人格權?

員工為著作人的職務著作,其公開發表權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,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,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、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,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,故在這些情形下,員工無法主張公開發表權。

6.以廣告覆蓋頻道節目部分內容會侵害禁止不當修改權?

禁止不當修改權的立法目的,要防止對於著作內容作改變,致使他人接觸到改變後的內容,誤解創作結果而使得著作人名譽受損害。系統業者的廣告覆蓋了頻道所播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,也許會讓節目播出產生片斷不連續,但如果並沒有變更其內容,致使觀眾誤解是作者的創作不連續,也應該不致於產生損害創作者名譽的結果,節目之著作人應該很難主張侵害著作人格權中的禁止不當修改權。關於系統業者任意插播廣告一事,由於電視台對於其播出的內容,原則上無法以著作權法保護,似乎僅能以契約或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方式處理,這當中還涉及市場機制與談判力量,變數很多。

五、專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二○○六年二月中旬再版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

2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3.「著作權法逐條釋義」(ISBN978-957-11-4679-9),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○○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360元。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,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,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,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,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。

六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七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八、取銷訂閱電子報

九、與主持人在MSN相見  copyrightnote@hotmail.com